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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1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典型案例之四

  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1年11月,张志远、张勇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和雁儿湾二勘医院旁租用民房设立加工厂,非法制造并销售“五粮春”、“五粮液”、“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九粮液”、“五粮醇”等名牌白酒的外包装箱。

  2011年11月28日,警方在二人的非法加工厂内查获“五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五粮春”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五粮醇”牌白酒外包装箱3000个、“贵州茅台”牌白酒外包装箱2000个、“泸州老窖”牌白酒外包装箱1500个、“九粮液”牌白酒外包装箱1000个,上述品牌包装箱共计11500个,市值标值46500元。同时从张志远处查获笔记本3本,记载已制造、销售“五粮液”、“五粮春”、“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九粮液”等品牌白酒外包装箱38538个,销售价值224913元。其中张勇参与销售外包装箱8220个,销售价值41100元。并查获印制模板49块,印制板面12张,印刷机、压边机、钉箱机各1台。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名牌白酒外包装箱均系假冒产品。

  诉讼过程:2011年11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从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遂向工商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函》。兰州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1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城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志远、张勇。2012年1月4日,城关区检察院对张志远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证据不足,对张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详列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5月16日,城关区检察院就本案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5日,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志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意见: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检察机关广辟案源,注重从新闻报道中捕捉监督线索,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移送、受理和立案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在案件提请批捕阶段,办案部门没有因为案件系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一捕了事,而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详列补充侦查提纲,确保案件质量。

  典型案例之五

  张维、朱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11年8月22日以来,朱健、张维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九阳”牌注册商标的豆浆机2800余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

  诉讼经过: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张维、朱健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遂提出监督意见。2012年1月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朱健、张维立案侦查。3月29日,永康市检察院以朱健、张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永康市法院提起公诉。4月28日,永康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张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评析意见:网络售假已成为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新动向,且呈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一般具有成本低、危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交易记录易被篡改、证据易灭失等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有力打击了网络售假行为,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之六

  陈有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陈有志为牟利以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59号402室、101室为经营场所,开设“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3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6万余元。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陈有志的上述经营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诉讼过程:陈有志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5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2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8日,该案提起公诉。5月3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有志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陈有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陈有志撤回上诉。经审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意见:美国安利公司被侵权的商标“纽崔莱”为国际知名商标,在国内营养品市场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陈有志开设网店销售假冒“纽崔莱”商标的营养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其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对网络售假者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评价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问题。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一一予以阐明澄清。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公诉意见,不仅对售假者判处了实刑,同时判处了高额罚金,彰显出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凸显了良好社会效果。案件宣判后,引起凤凰网、东方网等网络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平面媒体高度关注。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将本案评为2012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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