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
典型案例之二
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方德贵在浙江省温州市生产假冒的“西门子”电器开关、插座,并以人民币5172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沈阳市东北日杂市场的经营者徐敬文(另案处理)。
诉讼过程:2012年4月,沈阳市检察院在审查徐敬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发现,涉案人员方德贵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经检察机关监督,沈阳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将方德贵抓获,并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12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以方德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
评析意见:检察机关察微析疑,顺藤摸瓜,通过监督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追捕了制假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和提起公诉过程中,仔细核查事实,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指控有力,使制假售假者得到惩处,成功捣毁了一个由华东地区辐射全国的制假售假窝点,收到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三
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0年,林向荣、王升超、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辉、严锦等人先后伙同徐军(化名王平)、“小丽”、宋明(均另案处理)共同或单独在福州、厦门两地,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美国康沃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胶鞋。其中:
(一)共同犯罪事实
1.2009年8月,刘兆文伙同林俊辉、林仕杰在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鹭滨大厦513室、1005室及裕成大厦等地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徐军负责生产、组织货源;刘兆文、林俊辉、林仕杰负责客服、仓库和淘宝网销售。刘兆文、林俊辉共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100688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911021元;林仕杰共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6242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609007元。
2.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王升超伙同王梅燕、宋明、严辉、严锦、“小丽”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碧海园B2区3楼101单元通过淘宝网店“城门鞋业”、“匡威校长123”共同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王升超负责进货、销售;王梅燕、“小丽”负责客服;宋明、严辉、严锦负责仓库。2010年1月至7月,王升超、王梅燕共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5918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511388元;严辉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34336双,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147326元;严锦参与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716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7712元。2010年7月初,王升超提议由严锦出资人民币45000元购买假冒“匡威”新百年系列胶鞋销售,销售利润计人民币6000余元。严锦分得利润人民币4000余元。
3.2010年7月中旬,林向荣以人民币335万元向徐军、王升超收购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用于销售。2010年8月,林向荣、王升超、徐军等人先后租赁厦门市湖里区鹭滨大厦1005室、裕成大厦地下二层、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刘高山地块4号楼4楼作为办公室及仓库,并雇请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辉、严锦、“小丽”、宋明等通过淘宝网店“匡威校长123”、“匡威专卖商”等销售胶鞋。其中,徐军负责生产、提供货源;王升超负责销售;刘兆文负责运输及后勤;王梅燕、“小丽”负责联络客户、打印快递单据、接收货款;林俊辉等负责仓库配货、搬运、打包货物并交付快递。截至案发,上述人员共同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20916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9079元。
(二)单独犯罪事实
1.2010年7月底,王升超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民房的仓库内的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约10000双)销售给林向荣。
2.2010年4月至8月,林俊辉向刘兆文购买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后开设网店“三弦畅想”销售,共计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8097双,销售金额人民币375047元。
3.2010年4月至8月,林仕杰向刘兆文购买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后开设网店““7856230”销售,共销售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胶鞋5271双,销售金额人民币255461元。
2010年8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在思明区莲前东路854号203室查获假冒“CONVERSE”牌的胶鞋15双,抓获刘兆文、林俊辉、林仕杰、严锦、严辉。在思明区前埔东南职校4楼查获假冒“CONVERSE”牌的胶鞋81000双(货值金额人民币18788574元),抓获王梅燕。
诉讼过程:2010年8月30日,思明公安分局决定对林向荣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思明公安分局以刘兆文、王梅燕、林俊辉、林仕杰、严锦、严辉、林向荣和王升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向思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上述8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1年3月24日,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就本案向思明区法院提请公诉。
2012年8月17日,思明区法院以林向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王升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刘兆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王梅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林俊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林仕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严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严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评析意见: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被媒体称为福建省淘宝网售假“第一案”。本案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打击难度极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梳理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有针对性地提出补侦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起诉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此类网络侵权行为树立了标杆,社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