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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2002年09月14日 07:37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三日电(记者孙丽霞)记者今天从中国财政部获悉,中国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这项政策调整通知。根据该《通知》,这次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三项。

  一是对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了解,此前,以上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不受产业指导目录和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限制,包括进口原材料在内,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是对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年内予以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同时规定,在此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如仍需在该项目下继续进口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

  据悉,以上项目的进口设备,此前在进口时直接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除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二十种进口商品外,对进口的生产性原材料以及各地为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也将一律不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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