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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 据 中 葡 联 合 声 明 以 及 中 国 政 府 在 附 件 一 中 对 澳 门 基 本 政 策 的 具 体 说
明 , 有 关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将 通 过 基 本 法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基 本 法 对 澳 门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充 分 保 障 , 首 先 表 现 为
这 种 保 障 的 范 围 是 相 当 广 泛 的 。 它 不 仅 参 照 了 葡 萄 牙 宪 法 关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规 定 , 而 且 还 参 照 了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和
《 经 济 、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 。 从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来 看 , 澳 门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政 治 方 面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如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享 有 言 论 、 新 闻 、 出 版 、 结 社 、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 罢 工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有 信 仰 的 自 由 。
人 身 及 与 人 身 有 关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如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对 居 民 施 行 酷 刑 或 予 以 非 人 道 的 对 待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并 享 有 个 人 的 名 誉 权 、 私 人 生 活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隐 私 权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的 住 宅 和 其 他 房 屋 不 受 侵 犯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的 通 讯 自 由
和 通 讯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有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迁 徙 的
自 由 , 有 移 居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自 由 , 有 旅 行 和 出 入 境 的 自 由 , 有 依 法
取 得 各 种 旅 行 证 件 的 权 利 。
司 法 诉 讼 方 面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如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除 其 行 为 依 照 当 时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为 犯 罪 和 应 受 惩 处 外 , 不 受 刑 罚 处 罚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在 被
指 控 犯 罪 时 , 享 有 尽 早 接 受 法 院 审 判 的 权 利 , 在 法 院 判 罪 之 前 均 假 定 无
罪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有 权 诉 诸 法 律 ,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在 诉
诸 法 律 时 可 得 到 律 师 的 帮 助 , 以 及 获 得 司 法 补 救 。
社 会 、 家 庭 、 文 化 方 面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如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有 从 事 教
育 、 学 术 研 究 、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的
婚 姻 自 由 、 成 立 家 庭 和 自 愿 生 育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 规 定 妇 女 、 未 成 年
人 、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怀 和 保 护 ;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有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福 利 的 权 利 , 劳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和 退 休 保 障 受 法
律 保 护 。
除 了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专 门 规 定 了 澳 门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之 外 , 基 本
法 其 他 章 节 的 条 款 也 对 澳 门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作 出 了
规 定 , 如 在 经 济 一 章 中 规 定 私 有 财 产 权 和 企 业 所 有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在 社
会 、 文 化 一 章 中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外 出 求 学
的 自 由 。 综 观 整 部 基 本 法 , 可 以 说 , 澳 门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得 到
了 充 分 而 又 全 面 的 保 障 。
基 本 法 对 澳 门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充 分 保 障 , 还 表 现 为 这
种 保 障 是 多 层 次 的 保 障 。 比 如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4 0 条 规 定 , 澳 门 居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也 受 到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 经 济 、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 和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的 保 障 ; 而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4 1 条
明 确 规 定 , 澳 门 居 民 还 享 有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其 他 法 律 保 障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自 由 。 由 此 可 见 , 在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保 障 方 面 , 澳 门 居 民 同 时 受 到 了 基 本
法 、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其 他 法 律 等 不 同 层 次 的 法 律 保 障
。 这 种 不 同 层 次 的 法 律 保 障 , 组 成 了 一 张 严 密 的 法 律 保 护 网 , 使 澳 门 居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置 于 整 个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体 系 的 保 护 之 中 。
关 于 澳 门 居 民 应 当 履 行 的 基 本 义 务 ,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只 有 一 条 , 即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和 在 澳 门 的 其 他 人 有 遵 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的 法 律 的 义 务 。
这 一 条 包 含 的 内 容 是 相 当 全 面 的 , 它 表 明 , 只 要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澳 门 居 民 和 在 澳 门 的 其 他 人 都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 违 者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四章 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0.
《国家安全法》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41.
是否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2.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哪两类?两类居民有何区别?
43.
什么叫居留权?
44.
中国人和葡萄牙人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有何不同?
45.
怎样理解“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规定?
46.
为什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重要职务只能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47.
基本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废除死刑?
48.
澳门回归后,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吗?
49.
澳门回归后,居民上街集会、游行、示威会否被禁止?
50.
澳门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51.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否继续持有葡萄牙护照?
52.
澳门回归后,葡萄牙外国人护照是否继续有效?
53.
澳门回归后,居民有无出入境的自由?
54.
澳门特别行政区允许宗教信仰自由吗
?
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否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56.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怎样写入基本法的?
57.
基本法保护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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