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及“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等规定载入宪法。
6月25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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