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8日 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工伤保险是企业依法参保的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少雇主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什么?它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如何保障雇主和员工的利益?10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雇主责任险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法官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
【同期】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雇主责任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通俗来讲,雇主责任险是企业给自己员工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替雇主分担员工因为职业病或工伤造成的损失而引发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工伤保险为主体,雇主责任险为辅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其中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应当依法参保的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责任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承担补充工伤保险支付差额的作用。
【解说】法官表示,虽然雇主责任险的直接保障对象为雇主(用工单位),但保险法规定,雇主需对员工先行赔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举措也切实保障了员工的利益。
【同期】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 杨成龙
在员工发生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他(员工)如果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用人单位在购买有雇主责任险的情况下,那么他(用人单位)就有非常强的动力,先行履行针对受伤员工的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再用这个赔偿结果以及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解说】在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员工因工受伤先行获得公司赔偿款后,该公司又于一年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官表示,法律明确规定,保险索赔有效期自雇主对第三者(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公司最终成功获赔。
【同期】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 杨成龙
2018年的4月份,张某在甲公司的车间工作时发生了受伤。2019年的7月,甲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给付了张某以后,于2021年的2月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了明确的2年的索赔期间,员工张某在2018年的4月5日发生受伤的事故,甲公司于2021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约定的索赔期,于是拒赔。我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实并没有超过索赔期限,最终判决甲公司如数给付了保险金。
【解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雇主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来分摊风险,法官表示,雇主责任险并不是“全能险”“兜底险”,需要有一定的赔偿条件。
【同期】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 杨成龙
从各保险公司设计的雇主责任险的产品来看,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大多是指被保险人(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在这个过程当中遭受意外或者是罹患了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的疾病,导致的伤、残或者是死亡的后果,被保险人(雇主)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医药费以及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李佳励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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