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失德,不仅出言轻薄,在公共场所调戏年轻女子,还对前来询问原由的人大打出手,造成多人受伤。2008年10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方称,被告人胡甲年在与人撕扯的过程中,他的朋友王某、郑某等人赶到,
一起对华鑫峰进行殴打,其间互扔餐具,水壶、茶杯、碗筷都成了打击对方的武器。而胡某的朋友王某更是拿起一个酒瓶砸向华鑫峰,不想,瓶子砸到了在另一桌吃饭的客人赵某的头上。
在法庭上,检方认为,被告人胡甲年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甲年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沈存旭 通讯员 何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