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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办通知要求做好"五一"黄金周工作(全文)

2003年04月12日 07:13

  中新网4月12日电 4月8日,全国假日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认真做好2003年“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

  通知说,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通知还要求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一场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战役。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3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十届人大、政协胜利召开、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后全国人民迎来的第一个黄金周。切实做好迎接“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和“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旅游组织接待工作,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长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精神为动力,以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点,努力为全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假日旅游产品和更加良好的服务,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迎接“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组织工作和接待工作特别繁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安排。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制定“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五一”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强化薄弱环节;要切实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安全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做好黄金周期间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创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假日旅游产品。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重点接待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投入到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二、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一指导思想,把精心抓好旅游安全作为做好“五一”黄金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在部署“五一”黄金周工作时,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4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按照讲话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下大功夫,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前的安全大检查和黄金周期间的安全工作。对这个《通知》中提出的“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的要求,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对汽车、游船、轮渡、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种节庆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舒适。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认真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及时设立警示牌,清除交通障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一场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战役。

  要继续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继续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继续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要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切实防止和严肃处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五一”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八日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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