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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广电媒体黄金时段须播出公益广告

2003年02月05日 20:00

  中新网2月5日电 据央视国际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在每天的黄金时段,必须播出公益广告。

  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的每套节目,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段,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每天应不少于同一时段商业广告时间的3%;同时每套节目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也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在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时,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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