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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不容再三 《瞭望》指必须建立"两个机制"

2003年01月29日 10:37

  中新网1月29日电 决策失误是长期存在且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顽疾,给中国的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最新出版的一期《瞭望》刊文就此指出:“决策失误不容再三”。

  文中援引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国家投资近30亿元建设的福建长乐国际机场,由于建设规模过度超前,目前旅客量和货邮量只达到设计规模的1/3左右,航站楼和机场生活区大量闲置,运营5年累计亏损已达11亿元。

  文章披露的数据显示:2002年,审计机关查处的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等方面的失误,已给国家造成损失72.3亿元。

  对于决策失误的主要因素,文章分析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首长工程”、“长官意志”曾是决策失误的主要因素,但近年来的决策失误,除了少数违规操作外,有相当一部分则是在“加快发展”、“战略眼光”的旗帜下产生的。不管不顾地超前,贪大求洋,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问题在于,这些重大决策失误,不要说在其他地方,就是在本地,大都未产生足够的震动,有的甚至被掩盖起来。

  对此,文章指出,这也是决策失误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重要原因。既是为了加快发展,为了体现“战略眼光”,一些导致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不过是“好心办坏事”。由于动机是好的,出发点是“正确的”,因此,也就没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甚至都不会影响决策者的政绩和升迁。

  文章说,当前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各地激情澎湃,干劲十足,新的一轮大发展高潮正在各地酝酿之中,加上目前的发展态势较为理想,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只看到有利的一面而对困难和难题估计不足,决策失误产生的几率较高。因此,越是天时地利人和,越要警惕和防止决策失误的出现。

  文章指出,要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化,就必须建立起两个机制:一个是事前的制衡机制,在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基础上,不能由个把部门或少数人作最后的决策,而必须由几个均具有否决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另一个是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就像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一样,凡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相关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编辑: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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