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修条例让变性人可按新性别结婚引争议
中新网4月23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港府因应终审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议修改《婚姻条例》,让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俗称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别结婚。若未完成变性手术,则不可。有些人反对这建议,认为一旦现时要求较严格的条例通过,日后或许会与新的性别承认法(要求较宽松)矛盾,所以现时不宜通过。
一些议员建议港府参考英国的性别认同法,这法例订明不论性别,年满18岁人士,可申请性别认可证书,审批的标准包括证明有性别焦躁症状;在申请前,已有两年使用新的性别身份生活,并打算继续用新的性别身份生活至离世。但不必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也可以申请性别身分转换。这些标准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观性的问题,也会引申一系列社会问题。
其实处理变性人婚姻的做法,除了英国的性别认同法外,还有其他国际案例可供参考。新加坡1996年修订法例,订明进行性别转换手术的变性人士,可根据身份证上已更改的性别与异性结婚。
可见,不一定要有宽松的性别承认法,如何处理复杂的性别认同问题,应留待香港社会充足讨论。
【编辑: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