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导游强制购物风波:立法能够管住潜规则吗?(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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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导游强制购物风波:立法能够管住潜规则吗?(2)

2010年08月03日 09: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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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能够管住“零团费”吗

  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宣布,特区政府与旅游业议会已成立专责小组,重点研究“零团费”及导游服务规管事宜,9月底前完成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不少人士建议,既然“零团费”是导致强制购物的重要原因,就应当立法严禁“零团费”。那么,是不是通过立法禁止就能管得住“零团费”呢?

  出现“零团费”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充满诱惑和技巧的营销手段,而是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内地是一个庞大的游客市场,当然也有不同的层次和需求。既有少部分注重休闲、旅游品质的高收入群体,也有大量热衷观光、购物的中低收入群体。针对前者,“零团费”乃至“负团费”是打动不了的,他们只会选择自由行或者高品质的“纯玩团”;只有后者,才是“零团费”、“低团费”的目标群体,他们的收入并没有高到随心所欲,但又很想出来游玩;所以只要价格有吸引力,哪怕行程中安排购物等非旅游项目,也会欣然接受。因此,“零团费”、“低团费”并不是通过简单的立法就能彻底禁止的,因为这不仅是一种营销模式,也有现实的市场需求。内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但“零团费”、“低团费”仍然是屡禁不止,就是这个原因。即使香港也立法规管“零团费”、“低团费”,这种行销手段还会通过折扣、返点、赠送礼品等形式变相出现,最终还是治标不治本。

  真正需要监管的,恰恰不是“零团费”、“低团费”这一形式,而是其实质内容。换句话说,旅游政策应当允许“零团费”、“低团费”的存在,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但要从制度上明确,旅行社可以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安排购物行程,通过向零售商收取“人头费”的形式来弥补亏损甚至达到盈利,但要严禁给游客设定购物总额、向游客强制推销商品。如果旅行社和导游按照游客的购物金额向零售商收取“回扣”,应当将其视为一种变相的腐败行为,有关反腐机构就应当及时跟进。

  香港长期实施放任、不干涉的自由经济政策,政府严守底线,除非形势紧急,不会介入或者干涉市场的定价行为。这一点也与内地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大胆推测,特区政府不会去规制旅行社的“定价”,而是会让市场去自发调节,实现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同时,会严格规范旅行社的“行为”,明文规定其不能做的事情并设定法律责任。其实,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当好“守夜人”,加强消费宣传与指导,针对存在的消费欺诈和陷阱,及时发出消费警示;对发生的消费纠纷,一方面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责任,另一方面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和调处机制。

  监管模式要不要改进

  “阿珍事件”发生后,很多人都质疑香港的旅游监管体制,认为该事件绝非仅仅由个别从业人员的操守引起,要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正本清源,改革监管体制。

  目前香港有三大机构涉及旅游业,第一家是官方的旅游事务署,隶属于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负责旅游设施及政策事务;第二家是半官方的旅游发展局,负责宣传推广;但是,最关键的监管工作却落在了由业界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旅游业议会”身上。

  以前常说,具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脱离不了“二政府”的影子,仍然是用行政的方式来管行业,起不到服务和自律的作用。但是,真正独立的行业协会,在没有监督时却很有可能蜕化为另一个利益集团,只顾短期利益不管长远发展,疏于监管,不管自律。“旅游业议会”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其成员本来就是香港各大旅行社,让自己人来管自己人,都不愿意下重手去处罚,又怎么能管得好呢?

  此外,香港大部分导游都没有固定工资,部分人还要贴钱向旅行社“购买”内地入境团,各界一直呼吁为导游设定固定底薪制度,但在旅游业界的抵制下,最后不了了之。由此可见,在涉及各大旅行社利益时,作为自律行业组织的“旅游业议会”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阿珍事件”的出现,与香港的旅游监管体制也有一定的关系。“旅游业议会”名为行业自律组织,实则是各大旅行社利益的代言人,不敢管也管不好;特区政府的旅游机构只管制定政策和负责推广,没有行使起必要的监管职权;这才导致了强制购物事件屡屡出现,得不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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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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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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