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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明借暗贿”成贪官敛财新招 认定是关键难点(2)

2012年06月13日 10:19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合力共治新型腐败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一种反腐败方略,只有对症下药的反腐败措施。”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倪星提出,面对“明借暗贿”式腐败,一方面应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惩处力度。

  尤其对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行的具体界定和惩罚,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能够有效应对新的腐败形势。另一方面要持续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使之成为反腐败的终极利器。

  专家表示,反贿赂犯罪不只是反腐机关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从公共管理、权力制约、法律完善、群众监督、官员自律等多方面形成合力,才能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明借暗贿”等新型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即使所收物品并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

  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显要的首条首款位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半月谈》2012年第11期,记者 何晏)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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