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明借暗贿”成贪官敛财新招 认定是关键难点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13日 10:19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明借暗贿”成贪官敛财新招认定是关键难点

  警惕“明借暗贿”新型腐败犯罪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为名的新型受贿犯罪浮出水面,权力寻租再添新变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明借暗贿”——贪官敛财有“新招”

  今年4月12日,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力“明借实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受贿罪成立。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借”为名的受贿案。

  经查明,2011年初,李力借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向广州某承包商透露招标信息,帮助其顺利中标,事后以“借钱炒股”为名,收受该承包商16.5万元“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力借款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判决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394980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2011年11月,浙江嘉兴南湖区七星镇原副镇长高金连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高金连的受贿同样是采取“借”的形式。他用“借”来的钱买下一套130平方米的大房子,给自己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还给女儿买了一辆丰田轿车……

  类似的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以“借”为名,俨然已成为当下部分腐败官员进行“权力寻租”的挡箭牌。法律专家认为,与传统贿赂案件相比,以“借”为名的贿赂犯罪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在“借用”的名义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交易不再是“偷偷摸摸”,甚至变得有些明目张胆;即便东窗事发,还可以“借用”为说辞,遮掩其贪腐犯罪的事实。

  “一般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而以借贷为名的行贿受贿双方,是直接依附于受贿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受贿人以借入为名收受贿赂,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分析说。

  如何认定是关键也是难点

  记者采访了解到,“明借暗贿”式腐败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相对复杂,这对新形势下反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罗猛等表示,以“借”为名贿赂案件的证据形式以言词证据为主,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容易被翻证翻供;在无法获取直接证据时,只有通过获取其他间接证据来进行推定,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法律专家表示,在侦办贿赂案件中,无论是行贿一方还是受贿一方,都有可能主张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但是,在事实的认定过程中,除口供外,还必须综合考量主观、客观多种因素。

  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这一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列出了“有无正当、合理借款事由”,“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7个方面的考量因素,认定过程之复杂可见一斑。

  专家表示,这种犯罪最终认定还是以权钱交易为基本标准。

【编辑:马学玲】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