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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出台前后:毛泽东提出不动富农(2)

2012年02月28日 16: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邓子恢详细论述了必须动富农出租地的理由:江南各省土地情形,已不像大革命以前那样集中。特别是老苏区及其周围,更加分散,地主富农土地只占1/3左右。如连富农的出租地都不动,则雇贫农所得,要少20%以上。据湖北调查,要少30%。同时,由于划阶级界限难明,许多中小地主有可能混到富农中农中来,更缩小了没收范围。这样,就不能解决贫雇农土地要求,其结果会使贫雇农积极性减低,有些地方甚至土改运动也搞不起来。

  他认为,如果对富农的财产与自耕地不动,只动其出租部分,对富农中立仍可做到;相反,如果连出租地都不动,富农也不会相信中共会始终准其保持这种非分之财,从而怀着不安情绪,这对中立富农反而有害。

  另外,如果现在不动,致农民分地不多,过一两年后再动,那就将影响生产,中农也会发生“割韭菜”的疑虑。而且,如果不从法令上去规定,而让农民自己起来动,就容易乱,不如明令规定动富农出租地为好。

  4月30日,毛泽东将邓子恢的电报转发给了饶漱石,征求饶漱石的意见。他阐述自己的观点:“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

  他要中南局和华东局根据各自的意见,起草一个土改法令草案,以便在即将召开的中央会议上对照讨论。

  审议《土地改革法》草案

  中共中央决定将关于土地改革的这些不同意见拿到七届三中全会上讨论。

  1950年6月3日至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三中全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中央全会。

  毛泽东向全会作了书面报告《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报告中提到了对富农的政策问题。他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6月6日,毛泽东又作了《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指出土地改革的艰巨性。

  同一天,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于动不动富农的问题,他提出一个公平性的问题请大家考虑。

  他举例说,一个人有40亩土地,全部出租,是地主,他的土地就应没收。可是另一个人,有90亩土地,40亩出租,50亩不出租(自耕和雇人耕种),划作富农。如果他出租的这40亩不动,同前一个人比较起来,就有些不公平。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时,来自中南的与会者提出:在中南地区,各地的土地占有情况是不同的。在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特别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如果不动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会使可分配的土地量减少,差不多要减少10%~20%。鉴于这种情况,他们建议在动不动富农土地问题上不说得太死,应该机动一些。

  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中的“不动富农土地财产”,修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不久,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6月14日的开幕式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报告中,刘少奇对为什么要保留富农经济作了说明。他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鉴于在老解放区的土改中曾发生过扩大打击面、侵犯中农和工商业者利益、乱打乱杀等“左”倾错误,刘少奇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我们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

  从《土地法大纲》到《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一个大的变化就是,由对富农征收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

  对征收地主土地的办法,《土地改革法》也做了调整,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就是说,土地改革中,除了没收地主上述“五大财产”之处,其他的财产不论是衣物、现金还是底财,都不在没收之例。

  而以前,《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除没收地主的土地外,还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粮食及其他财产,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所有财产。而农民往往对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之外的浮财即现金、财宝更感兴趣。在追索地主浮财的过程中,乱打乱斗也随之发生了。

  土地的分配办法也做了调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土地实行彻底平分,这损害了中农的利益。《土地改革法》则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华北老解放区,引起了一些反弹。特别是富农,更埋怨共产党不公平,他们那里土改搞早了,使他们吃了亏。他们甚至要求,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房屋。

  对于这种影响,老区保持了高度的警惕。1950年6月24日,就在《土地改革法》公布的前几天,华北局向所属各省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保护过去土改成果的指示》,要求各省在新区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时,严密注意老区地主特别是富农的动向,要预作准备,迎击地主、富农可能掀起的反攻倒算,各级党组织必须向党内外讲清楚,过去老解放区实行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与现在新解放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都是正确的。

  1952年底,旨在将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改基本完成。

  但广义上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结束。

  从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起,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合作化,农村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变成集体所有。

  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自然随之而消亡了。  ★

  (作者为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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