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韩寒2000万悬赏:若找到证据应依法支付(2)
为啥在上海起诉?悬赏金算不算数?作家都得自证清白?
【程序的问题】
哪些法院可以受理韩寒的起诉?
韩寒一方表示起诉后,方舟子曾点出韩寒在上海起诉,而韩又是上海的名人,似乎暗指不公。此次方韩之战基本是在网络上展开的,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很大的波澜。韩寒认为自己被侵权,可以在哪些地方提起诉讼?
王登巍律师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而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韩寒住在上海,因此上海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除了上海的法院,韩寒还可在方舟子的住所地以及方舟子发表微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方舟子还曾说,案件如果开庭,“自己不出庭”,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有没有影响?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本人可以不出庭。王登巍律师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离婚案件外,民事案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因此,方舟子有权不出庭,只需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即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如果方舟子本人在接到传票后既不出庭,也不指派代理律师出庭,那么法院完全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方缺席,即放弃了在法庭上抗辩的权利,必然不利于人民法院理清对其有利的事项或内容。
【赏金的问题】
怎么看韩寒的2000万悬赏金?
在麦田质疑韩寒的文章为“人造”时,韩寒曾悬赏2000万元,寻找“代笔人”及“人造”的证据。而明星范冰冰随后追加2000万元赏金支持韩寒。因此,方韩之战,有人说方舟子是应约而来。怎么看待这些赏金?
韩寒1月16日在其博客中发文称:“凡有人能列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均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而在韩寒悬赏2000万后,17日上午,范冰冰用官方工作室的微博账号发微博,支持韩寒2000万元征集“代笔”的证据,其原文为:“看到《韩寒悬赏2000万征集代笔证据》的新闻,我愿加磅两千万,共襄盛举!这钱一定是使不出去的,但一定不能因这说我是不仗义的!”于是,有网友也提出,“范爷”追加的赏金和“韩少”的2000万是不是同等重量级了,如果韩少兑现了,范冰冰是不是也要信守承诺?
对此,王登巍律师解释说,韩寒的悬赏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同时方舟子已经着手寻找证据可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因此该合同已经生效。若方舟子真能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韩寒就应当依合同支付2000万元悬赏金。
针对网络上称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在阻止方履行合同,方舟子可起诉韩寒违约。王登巍认为,韩寒在该悬赏合同中的义务就是别人拿出证据时支付2000万元,对于方舟子来说,若找出证据就可得2000万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不可违法,韩寒起诉是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并没有撤销支付2000万元悬赏金的承诺,所以并不存在违约之说,另外韩寒的起诉与方舟子继续寻找证据之间并不存在冲突,韩寒起诉并不影响方继续履行合同。而范冰冰追加的部分是附条件的要约,这个条件就是韩寒的悬赏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韩寒兑现悬赏,范冰冰也必须履行合同。
【举证的问题】
作家有必要自证清白吗?
为证清白,韩寒整理了1997年至2000年间的手稿等1000页资料,并在博客中庆幸自己存留这些底稿的同时,也提醒同行要做个有心人,以防不测。此事后,不少作家提出了自己的忧虑,自己的作品没有保留手稿,若被质疑,岂不难证清白?
当一个作品的作者被质疑时,是质疑方举证还是被质疑人自证?刘明江副教授认为,举证责任不是固定的,双方都有责任拿出证据。韩寒面对质疑,即使著作权不存在问题,也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王登巍则认为,除了特殊案件外,通常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所谓主张,就是某一主体对存在的某个客观事实提出要求。
韩寒拥有著作权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在一般的情况下,拥有没有争议的著作权就意味着是作者,而且韩寒提供了创作手稿,方舟子提出的“拥有著作权的人不是作者”甚至“拥有著作权且提供有手稿的人仍不是作者”则是特殊情况,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主张”。要推翻“一般”,主张“特殊”的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举证能力,毕竟韩寒已经没有能力再举证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