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韩寒2000万悬赏:若找到证据应依法支付
方韩之战走上法律途径 学术争论带出新话题
记者 端子
本期嘉宾: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明江(郑州牧专人文与社会科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韩寒与方舟子的跨年网上论战可谓今年春节期间最热门的话题。1月15日,知名IT博主麦田发表博文《人造韩寒》,称韩寒的成功是其父韩仁均和出版人路金波“人造”和“包装”的结果,韩寒当年在新概念大赛中的获奖作品为其父代写。隔日,韩寒便表示悬赏2000万元,寻找“代笔人”与“人造”的证据。1月18日晚,麦田在微博上向韩寒、韩父等人致歉。韩寒表示接受道歉。
而此后,方舟子连续发表11篇博文,质疑韩寒的文章和说法多处自相矛盾,怀疑有枪手代其执笔。春节期间,方舟子质疑韩寒之父代笔为子写作,与韩寒展开隔空“骂战”。针对愈演愈烈的“代笔”质疑,韩寒在其博客上公布了当年《三重门》所有的手稿,并表示将把两部手稿出版成书。方舟子打假引来微博骂战,“挺韩派”和“倒韩派”各执一词。
29日,万榕书业总经理兼韩寒经纪人路金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方舟子通过微博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据称,韩寒整理了1997年至2000年间的手稿等1000页资料,“足以证明其作品为独立创作”。
对此,方舟子表示,欢迎他起诉,目前仍然认为,那些文章不是韩寒写的。“方韩之战”的网络口水战至此走上法律途径。
2月3日凌晨,韩寒通过博客发表谢幕词,表示不再回应“代笔事件”。同日上午,韩寒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
2月6日,韩寒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在微博中称,“今下午冒雨驱车70多公里至金山区法院递交了韩寒父子各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新的侵权事实)的起诉状”。
背 景 新 闻
韩寒以方舟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方舟子一直强调自己是学术质疑与争论,要捍卫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质疑与侵权的界限是什么?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又是什么?
【说法】侵权与否,要看是捏造事实还是判断事实
“一个人的人身权(包括身份权与署名权)是可以被质疑的,所以,方舟子有权质疑这些作品存在代笔,但法律同时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不能被质疑的,而韩寒提出的名誉权正是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三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公布或宣扬他人隐私、侮辱、诽谤、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说,方舟子的“质疑”、“言论自由”行为首先不涉及隐私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的行为,通常侮辱是当面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的,当然,语言上的人身攻击也应是侮辱的表现形式,但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方舟子代笔言论的推理和结论本身并不构成侮辱,当然如果任何一方的人身攻击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认定为侮辱行为。
那么,问题的核心就是看有无捏造与诽谤。从法律角度说,捏造并传播就是诽谤,捏造但没有传播而是通过别人传播就是单纯的捏造。而现实生活中,捏造与诽谤往往是相连的,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方舟子是否捏造了事实。“这就需要界定方舟子‘代笔’的判断是捏造事实还是质疑范畴内的‘判断事实’,从目前的材料看,可以说,方的代笔之说是基于他所谓的逻辑推理,存在相应的可能性,即使存在判断错误的问题,但仍在质疑范围的,而捏造事实一定不存在判断的问题。而且我觉得他的‘推理’目前还没有能力让公众降低对韩寒的社会评价,是否具备‘损害后果’值得商榷。当然,方舟子的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即便其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他不承担其他责任,如学术责任、道德责任等,法律责任不是唯一的责任,法律评价只是社会评价的底线。”王登巍说,韩寒的起诉权与方舟子的质疑权一样值得捍卫,但起诉权并非胜诉权,起诉也并不能被视为影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属于宪法权利,是任何主体的天然权利,但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任何合法权利,各种法益的均衡、平等保护才能有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任何的权利都天然伴生着审慎的注意义务,每一个言论自由者都可能是无边界言论自由的受害者,所以,自由者也需自律。而限制言论自由同样需要给予足够的审慎,欧洲人权法院曾提出的限制言论自由三项条件:一是有法律规定,二是有正当的目的,三要为民主社会所必须。法律规定只是言论自由的最低界限,在具体个案中要综合考量言论发布者、言论指向对象以及具体的场合、时间等要素,而在网络多元化、言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需要法律适时予以规范,及时体现法律的规范功能、指引功能。”王登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