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青睐青岛土地制度 聘请制订者赴广州改革(3)
各地纷纷效仿
青岛早期的土地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首先在稳定地价,抑制投机方面,在上海等地深陷土地投机困境时,青岛地价则保持了合理水平,吸引众多企业前来投资立业,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德占时期的土地拍卖价格一直较为平稳,在0.5—1.2银元/平方米之间浮动,地价涨跌幅度很小,没有发生因不正当土地投机而造成的地价飞涨现象。1930年《土地法原则》评价青岛土地制度:“胶州(即青岛)办法实行以后,对于防止土地投机事业,颇著成效,地价亦无突涨之弊,其为良好的土地政策,世人多称之,总理亦尝谓可以取法者也。”
其次,青岛土地制度还规范了城市建设。胶澳总督府在土地拍卖之前,首先制定了港口和城市建设规划,预留了足够的公共设施用地。而购地者在建设前必须出具详细的房屋图纸和构造计划,报请工务局批准,如果计划有违城市规划和建筑规章制度,当局有权勒令停建。这样就保证了城市建设的规范和统一。
青岛土地制度的另一明显成效是带来了殖民当局的财政收入显著增加。据统计,1898—1911年,德国殖民当局土地收入共398.2万马克。其中,土地出售和土地税所得占主要部分,分别为224.1万马克和124.4万马克。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土地收入占重要组成部分。据《胶澳志》记载,1902—1911年青岛财政收入2000万马克,土地收入为仅次于码头和仓储收入的第二大财政收入来源。
青岛的土地制度与城市规划及建筑法规一道构成了青岛早期城市发展的制度框架,使青岛迅速地从一个小渔村崛起为一座独具“欧韵”风情的著名城市。这些制度在青岛后来的建设中得以延续,虽经时代更迭,使青岛的城市建设保持了统一的风貌,为青岛赢得了“东方瑞士”等诸多“荣誉称号”。
青岛土地制度所取得的成效,使之成为其他地区和国家纷纷效仿的样板。
1904年济南开埠时,济南商埠区的建设就借鉴了青岛的土地制度。“某些细节表明,德国人建的城市青岛及其建筑条例是这个1905—1906年开发的新建筑区的样板。”
1930年3月,国民党青岛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土地法原则》经国民党中央一七一次政治会议通过,其中参照了青岛土地制度的经验,成为民国《土地法》的立法原则和基础,从而将青岛的土地制度推广至全国。上世纪30年代初,湖北省政府、陕西省建设厅等为促进当地建设,纷纷来函请求青岛市政府寄送土地规章,“以资借镜”。
德国本土于1904年起效仿青岛的地政制度,并逐渐演变为联邦税,嗣后普及到中欧各国。德国还将青岛的土地法应用于其非洲殖民地喀麦隆的土地改革。英国也在其殖民地北尼日利亚借鉴了青岛的土地政策。美国的一些观察家和《美国经济联盟通报》也对青岛的土地制度及其取得的成就予以高度评价。
(供图:青岛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