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子烟、个体工商户、药品召回……11月新规来了!
中新经纬10月31日电 (董文博)即将步入11月份,一批新规也将正式落地,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拖欠、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等影响你我生活,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新规】
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拖欠
国务院日前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增三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有三个“增加”和两个“明确”: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增加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内容,增加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核查内容;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核查内容,明确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其中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五类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五类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是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是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是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是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完善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
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明确,此次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2022年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地方新规】
上海: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
上海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等。
河北: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
江苏: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
江苏省医保局印发通知,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乙类”,全省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山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明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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