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惩戒成为遏制电信诈骗的有益补充
张智全
8月30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提起电信网络诈骗,人们最容易想起山东姑娘徐玉玉的不幸遭遇——2016 年8月,因被诈骗电话骗去本要用于上大学的9900元,临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随之引发全国关注。在“徐玉玉案”发生后,围绕着电信诈骗治理,从制度到执法行动,都有了明显进步。2016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致人自杀,将从重处罚。“徐玉玉案”也成为电信诈骗的标志性案件。如今,提交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审稿拟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施行信用惩戒,意味着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又多了一道信用惩戒的“紧箍咒”,其与法律同向发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可预防性犯罪,对诈骗分子和关联人施以信用惩戒,不仅是构建反电信诈骗犯罪共治大格局的实际需要,也符合诚信逻辑。人无信不立,公民个体承诺不从事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实质上是以自己的信用为背书,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公民个体理应恪守诚信,促进契约的不折不扣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为此承担失信责任。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本身就是通过透支社会信任、破坏人际信用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对透支信用者施以信用惩戒,再合适不过。在这种意义上,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和关联人施行信用惩戒,既不是患上了信用惩戒依赖症,也不是对信用惩戒的滥用。
信用惩戒是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益补充。虽然从法治的角度讲,运用法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比拟优势,但也应看到,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一些行为虽然已涉嫌违法,还够不上依法严惩的标准时,就不能单纯寄望通过法律的威慑来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另辟蹊径地选择惩戒手段。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关联人提供了帮助。与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相比,许多关联人的行为基本构不成犯罪,甚至大多只涉嫌轻微违法。对于这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关联人,仅靠法律的威慑倒逼其主动洗心革面,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让信用惩戒及时补位,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优选。
尽管信用惩戒的威慑效果不如法律制裁的效果立竿见影,但信用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久威慑效应,能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和关联人有切肤之痛,有助于倒逼其在从善与从恶之间作出正确选择。这对于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让反电信网络诈骗在信用惩戒的威慑效应中从“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大有裨益。
欲正其心者,必先诚其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有赖于法律的严惩重罚,也有赖于信用惩戒的发力。此番提请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审草案就此引入信用惩戒机制,不失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创新,无疑意义重大。立法机关要充分吸取民智,进一步完善后让该法尽快落地,促使信用惩戒早日释放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益补充的满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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