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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面对六大行业霸王条款 应大胆说“不”(2)

2012年03月15日 16:2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霸王条款四: 洗浴因个人原因受伤概不负责

  消费者孙先生在某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孙先生听到自己的手机铃响,便急忙从浴池向更衣室跑去。由于地面湿滑,孙先生不小心摔倒在地,导致脚踝扭伤。当孙先生向洗浴中心提出索赔时,洗浴中心以其“洗浴需知”中已注明“地面湿滑,在洗浴中因个人原因导致意外事故本店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工商部门认为,孙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洗浴中心接受服务,洗浴中心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孙先生在洗浴中心受伤,作为经营者洗浴中心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个人原因导致受伤概不负责”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因此不予支持。在工商部门调解下,洗浴中心同意赔付孙先生200元。

  霸王条款五: 饮用非本店酒水收取“开瓶费”

  消费者苏女士与朋友一起到某饭店聚餐。为增添气氛,苏女士把家中珍藏的进口红酒拿到饭店与朋友分享。但当苏女士等人结账时,却发现账单上多出一项“外带酒水开瓶费:10元”的内容,饭店工作人员称,对于外带酒水在该饭店内饮用均需收取10元的“开瓶费”。苏女士则认为饭店事先并没有说明饮用自带酒水要额外收费,因此属于乱收费。

  工商部门认为,饭店收取外带酒水“开瓶费”属于隐性收费,对于“开瓶费”、一次性餐具费等隐性收费店方应当在店堂内进行明示,并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明确告知,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饮用外带酒水。饭店在未进行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单方面收取消费者外带酒水“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饭店最终返还苏女士10元“开瓶费”。

  霸王条款六: 租房合同违约,责任承租人“全担”

  大学刚毕业的张先生因留在青岛工作准备租房,在某房屋中介介绍下看好一处房源,但当要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时,细心的张先生发现,合同里对承租方的责任规定得十分详细,但对出租方及中介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

  工商部门认为,作为三方合同,对每个合同签订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规定。而本案租赁合同中只强调承租方的责任义务而未规定中介及出租方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经营者已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合同条款,对存在不平等条款的合同要及时提出意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于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所谓“霸王条款”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渐呈上升趋势,但许多消费者对于“霸王条款”如何界定及维权并不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工商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不要妥协,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消保委投诉或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通讯员 孙爱军 刘玉磊 本报记者 赵波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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