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正在热议中的汽车召回条例意见稿,因对汽车企业的违规处罚中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备受关注。从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较之以前也有不少进步之处。
作为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中国在2009年汽车产销实现了大跨步前进,汽车产销量超越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
随之而来的汽车安全和质量问题也是摆在汽车企业和监管部门面前的头等大事。
汽车作为一种攸关生命的交通工具,任何一处出现缺陷或者问题,都可能随时成为夺人性命的“定时炸弹”。其实,目前正在热议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了,但是无论如何,制定新条例后,消费者将有可以找寻的、更加严格的政策保障。
但是,政策的出台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是政策执行中的根本问题。征求意见稿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包括所有的举证和确认等相关环节。虽然确保了召回确认的权威性,却也使召回程序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应该让消费者受益最大化。但意见稿中却没有赋予普通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证权。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问题产品的调查过程是要求保密的,这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大抹杀。既然消费者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关条例就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以这些人为主体,还他们应有的权利。应以他们的利益为利益,让他们成为最大受益者。
不久前丰田、本田的系列召回事件中,美国等国家的罚款、索赔,依据都是受害者和消费者团体所提交的损失报告和补偿要求,美国的相关部门的确以受害者损失和索赔金额为出发点,制定对肇事厂商的经济处罚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原则体现得并不充分,罚款标准虽然提高了,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这显然会严重影响新条例的公信力。
事实上,光有监督是不够的,企业首先要把自己的内功练好。生产流通企业应主动参与到信用质量管理体系中来,让消费者踏踏实实使用质量过硬的产品。
因此说,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让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应该作为新条例有突出改进的核心内容体现出来,并且付诸实施。(郭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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