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某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法院判决责令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30万元。据悉,该案是咸宁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酒驾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4日晚,咸安男子廖某在咸安区某酒店请朋友吃饭,席间饮酒。当晚10时许,廖某打电话向朋友何某借车。车子借到后,廖某开车载着朋友陈某和涂某准备去泡温泉,途中涂某下车。随后廖某开车沿长安大道往温泉景区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长安大道余家垅路段时,廖某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将站在道路中心线上的行人王某撞飞,并继续驾车至咸安区教育局门口路段,在撞上停在路旁的一辆出租车后,廖某下车查看,未见损坏遂驾车逃跑。次日下午2时30分,廖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被害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酒后驾车在市区主干道上快速行驶,在发现路中站有行人时,不避让,不采取任何措施,将被害人撞死,且放任自己的行为,继续驾车前行撞上一辆出租车,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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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孙明 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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