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今年3月,消费者李女士因爱车右后门擦伤变形到4S店进行维修,因维修程序复杂,4S店约定一周后提车。
按照约定,一周后李女士到店提车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车竟多行驶了220公里,在她多次询问下,4S店承认员工私自借用李女士车外出两天。李女士向4S店提出索赔,然而4S店却以“销售员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对此李女士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点睛:擅自使用车主私车的行为在很多汽车维修公司屡见不鲜,这似乎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这种行为对车主而言,车辆损耗是小,若车辆在私自使用中发生事故,车主最终是要承担责任的。
私自用车的员工是4S店的正式员工,其行为即可视作公司行为,因此员工在职期间擅自使用车主私车,4S店是完全有责任赔偿车主损失的。
在此提醒车主在将爱车送修前务必与经营者明确车辆状况,特别要对行驶里程数在维修单据上做好记录,尽可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果: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S店赔偿李女士车辆清洗费450元,鉴定费80元,并补偿现金950元及2000元的加油卡。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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