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酒驾不止在于处罚过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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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酒驾不止在于处罚过轻

2010年07月01日 15:18 来源:深圳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力加强球迷集中观赛场所和周边区域的巡逻管控,切实落实公安部关于严格查处酒后驾驶长效机制的各项规定,加大检查密度和频率,保持高压态势,7月10日将开展全国性集中统一行动,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针对世界杯期间球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增多的趋势,公安部门开展集中统一的打击酒驾行动,完全有必要而且很及时。但是,良好的交通秩序不是通过运行式的“统一行动”就能建立。在查处酒驾上,我们不仅需要“统一行动”,更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一个预防和查处酒驾的长效机制。

  2009年8月以来,我国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统一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出的一组数字显示,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这组数字充分显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也显示了运动式“统一行动”的不足——行动一来,销声匿迹,行动一过,卷土重来,缺乏一种长效机制。

  在我看来,酒驾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而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罪,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往,同样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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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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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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