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骑自行车逆行,被李先生驾驶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女士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李先生仍需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
王女士的家人起诉称,去年10月26日下午3点,王女士骑自行车走到海淀区永丰路百旺山家具建材城路口南侧时,逆向行驶进入机动车道,和李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王女士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逆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先生驾驶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王女士的家人为此将李先生和他的车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驾驶人相对于行人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应当充分地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案从充分保护受害自然人的角度出发,认定王女士在主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李先生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李先生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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