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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行政执法必须“出示证件”

2002年09月25日 19:20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李鹏)十月一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

  记者今天获悉,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作了上述规定。这是继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后,国家外汇局从执法人员身份资格入手,规范执法行为的又一措施。

  根据该《办法》,执法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查证,主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查人员;另一类是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国际收支相关工作的人员。

  该《办法》规定,对外汇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将执法证借予他人使用;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变造、涂改、故意损毁执法证等行为,其所在外汇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或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执法证,同时,还将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据悉,国家外汇局的新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外汇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外汇检查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工作。(完)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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