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时间:2008年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 被告:宋祖德、刘信达
“嘴大”惹祸被判道歉
2008年10月,著名导演谢晋回老家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博客中出现了诽谤谢晋的内容。
为此,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对此辩称上传文章是黑客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并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费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约29万元。
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2010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法官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是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的。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
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宋祖德在全国多家报刊连续10天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广告费由宋、刘两人支付。据悉,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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