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时间:2008年原告:斯琴格日乐 被告:金莎
“泼妇门”事件
2008年2月28日,歌手金莎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当女歌手变成泼妇”的文章,称前一天晚上她和歌手斯琴格日乐一起参加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节目的录制,因为要和歌迷签名合影耽误了时间,导致斯琴格日乐不满并破口大骂。
3月2日,金莎又发表了一篇博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继续指责斯琴格日乐早前通过经纪人对媒体作出的回应不诚实。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泼妇门”事件。
有事发当晚在场的工作人员透露,当晚确实是金莎迟到引起众人不满,同车的斯琴格日乐生气,称其没有职业道德,故而引起争端。
据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斯琴格日乐确实很生气,但是印象中她并没有骂金莎。
斯琴格日乐认为,金沙的行为歪曲了事实,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权,并且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斯琴格日乐一纸诉状将金莎告上法庭,要求金莎立即删除对她进行侮辱谩骂的博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从一场“争执”到博客骂战,再到使用法律手段起诉,让斯琴格日乐和金莎一下子成了公众的焦点。6月12日,“泼妇门”骂战也正式升级,斯琴格日乐诉金莎名誉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时,斯琴格日乐的代理律师称,金莎利用此事进行炒作,“泼妇门”似乎已经向“炒作门”方向发展,但斯琴格日乐与金莎均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作出相关回应。
6月18日,法院一审宣判金莎败诉,判决金莎在10日内删除其发表在博客上的“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等三篇文章,并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审判结果,斯琴格日乐的律师表示基本满意,金莎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2009年2月,经历了近一年的波折,“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莎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故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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