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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通过对“公投法”12条条文提出覆议

2003年12月11日 10:03

  中新网12月11日电 台湾“行政院”昨日通过对“公民投票法”12条条文提出覆议。

  据台湾媒体报道,覆议内容包括“公投审议委员会设置”、“立法院提案权”两项12个条文。全案将于陈水扁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台“行政院长”游锡堃称,这部“公投法”不仅充斥“国会”扩权阴影、部份条文矛盾、冲突,使后续推动工作“窒碍难行”。“行政院”将采覆议、“释宪”、“修法”三种方式进行“补救”。

  据报道,台北市长马英九在会中则主张要覆议,就应全部覆议,并与“政务委员”许志雄、“陆委会主委”蔡英文等激辩。不过最后游锡堃仍裁决通过提出部分条文覆议。会后,马英九召开记者会,强调覆议案若通过,将造成只有“总统”有“公投提案权”,使“公投法”从一种“窒碍难行”,变成另一种“窒碍难行”。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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