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题:中国行政许可法呼之欲出
中新社记者 张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行政许可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可望在几天后交付表决。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巩固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在,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与三次审议稿相比,这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本法事项。
新的法律草案拟作出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该法。
——进一步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
根据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的,原草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得不够充分;以及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新的法律草案做出了相应修改或补充。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根据常委委员的建议,新的法律草案拟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除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削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这个问题上,常委委员存在一定意见分歧。此次提出的法律草案拟做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临时性的,实施满一年后需继续执行的应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取消行政许可分类。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许可可以不作分类,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此外,草案对行政许可转让问题也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