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日电 日前,中国银监会决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那么,与以前相比,调整后的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主要有什么变化呢?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为答记者问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就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答记者问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什么制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答:为适应加入世贸后新形势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02年初以下发通知形式,对商业银行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调整。之后,根据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人民银行又于2002年和2003年初分两批取消了银行部分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大多数新业务的审批、备案事项。但是,尽管采取了上述改进措施,现行银行市场准入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此次银行业监管体制调整后,监管力量更为集中和专业化,有必要也有可能加以调整,以满足大家的需要。
问:与以前相比,调整后的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现行规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按照以前做法,在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环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责任制划分的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做法,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和开业进行两次程序和环节都相同的审批;二是对监管部门内部由哪一级监管单位受理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又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申请的报送和审批环节较多,影响了审批效率;三是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原则,由上级审批机关负责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造成大量银行分支机构异地领取、换发许可证。
例如,按照以前的做法,如果一家银行设立分行,筹建申请首先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经初审后报上级银监局审核,再报银监会审批,开业申请也须经过同样的程序,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颁发,审批程序重复繁杂。《决定》简化了上述审批程序,即明确筹建申请及审核、开业核准和许可证颁发均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办理。银行设立支行级机构的审批程序也做了相应调整。
以上调整大大简化了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基本实现属地化管理,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节约了银行成本。
问:为什么取消了对银行部分新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答:《决定》取消了中外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审批或备案,主要目的是简化行政审批,提高银行业务创新积极性,支持银行业务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放开部分新业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银监会放弃对银行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准入。本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都是市场需求大、银行业能普遍开展、风险能有效控制的业务。我们对按现行政策法规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业务,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根据《决定》,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是否不仅限于此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
答:是。《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一级法人审批原则。对银行增开新业务,银监会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原则并视业务性质予以审批或备案,其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增开相关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即改变了以前银行分支机构只能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接获回执后才能开办业务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这一方面减少了行政许可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赋予商业银行开办业务的自主性,同时也加强了银行内部授权管理的责任。
问:《决定》放宽了对银行机构内部作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的限制,请问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家机构内做同级职责平行调动,若已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就表明实际已经具备担任拟任职务的能力,没有必要重复劳动。《决定》将以前此类平行调动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备案要求改为事后书面报告,同时将提交离任稽核报告的时间明确为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提高了灵活性,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便于银行对风险的及时控制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