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不受侵害,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吴斌:个人资料,最重要的不是私隐,而是个人资料本身,任何控制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士(资料使用者),包括私营机构、公营机构及政府部门,在处理资料当事人(在世)身份的切实可查及处理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方式、使用方式、保密等六项原则。任何市民享有获告知资料用途、只提供所需资料、查询和改正资料等权利。譬如,一本洋洋洒洒,长达万言的文件中,只要包含有一点其他人的个人资料,就要遵循以上原则来处理。
假设,政府中的某个部门,其文件档案中有某人的个人资料,希望同另一个部门资料库内的进行比对,解决办法有二:第一,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第二,向私隐专员求助,按照法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部门未经允许,不能自行将以特定目的收集的个人资料,用作其他的目的,因为这些个人资料的使用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护。
记者:处理投诉个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吴斌:在接到投诉并核实投诉人的身份后,私隐专员首先会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若有需要)接触,以断定投诉的表面证据是否成立。若表面证据成立,私隐专员会在投诉人与被投诉者间进行调解,试图解决争端。若争端无法透过调解去解决,私隐专员可作出正式调查,又如涉嫌违反投诉个案的性质严重的话,私隐专员也可进行正式调查。假如调查证实材料使用者确有违反条例的规定,私隐专员可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若违反行为持续或重复出现是相当可能的话),指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起诉。违反执行通知即属违法,可被判罚款及监禁,例如不遵守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可被处以第5级罚款(目前是50000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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