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 拉平同区域内教师待遇
2008年10月14日 15:36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记者13日获悉,福建省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此外,今后省内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工资 、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享受相同待遇。
1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今年开始,全省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310元(杂费标准280元,预算内经费3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10元(杂费标准360元, 预算内经费50元)。其中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 ;预算内经费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陈娟)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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