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很精彩,反思亦深远。 国美的故事,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历程上的一个“亮点”。它如此典型地展现了中国商业生态中的人情冷暖、差序格局下的信任困境、网络技术与传统文化结合的公关大战。
国美大争:焦点、启示与展望
国美大争,震惊中外。 “9.28”一役,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双方核心矛盾和交战焦点
表1分析了在此次国美大争之中,黄光裕、陈晓、贝恩资本以及苏宁这些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策略、优势及失误之处。综合分析,黄陈双方的核心矛盾和焦点有以下两点。 股东在董事局的责权利不对等。国美大争,一争董事席位。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方五项提议中四项围绕董事局构成:即时撤销陈晓国美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职位,即时撤销孙一丁国美执行董事职务,即时委任邹晓春为国美执行董事,即时委任黄燕虹为国美执行董事。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董事局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局往往集经营决策大权、财务大权、人事任免大权于一身。在这一点上,董事局是个组织,组织的背后是制度,制度的背后是利益。董事局由董事组成,董事是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对董事会议案有表决权。在股份公司的操作实践中,董事局的构成体现出一种出资比例和董事比例相匹配的特征,这反映了一种责权利相匹配的理念。大股东出资比例最大,承担的风险也最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权力也应该最大。
国美大争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国美董事局责权利严重不均衡。作为大股东,黄光裕出资最多(持有约32%的股权),但在董事局中代言董事席位为零;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在债转股之后,拥有约10%股份的贝恩与陈晓合作,却在11个董事席位中直接控制了至少5个。不能掌控董事局,就不能掌控整个国美,董事局话语权的旁落,使得黄光裕方对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产生忧虑,因此黄光裕在五项提议中有四项是事关董事人选。
股权增发威胁大股东地位。国美大争,二争股权比例。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五项提议中第一项便是“即时撤销国美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国美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份制企业股东靠股权说话,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各项章程中,股份比例与权力分配是完全成正比的关系。股份制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票选原则,票选原则有很重要的两点:一是议案获某一规定的多数股权支持则通过,若议案通过,董事会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的决定;二是股权达到一定数额的大股东可以就某议案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国美大争原因之二是国美董事局决定增发20%的股份。在此之前,黄光裕方作为大股东,其持股比例达到32%,倘若进行股权增发,大股东股权比例有被摊薄之风险,与之对应的是大股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势必减弱。股权的重要性在国美大争中已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由于黄光裕方股权比例达32%之多,才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对自己的提议进行表决;另一方面,由于黄光裕一方股权比例不足,才导致五项动议四项被否,这侧面证明了黄光裕方对股权增发的担忧不无道理。
至于陈晓去留问题,即使考虑到陈晓本人对于争端和局势影响很大,不过是黄陈之间的个人恩怨层面的小问题,不属于战略、制度、文化层面的大问题。
三大启示
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员选任,使得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早在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就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两权分离理论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现象更是十分明显。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资人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不可能直接管理、运作公司,必须依靠专业人士进行,何况社会公众更注重于间接投资股票,关注自己的股权收益,这更促进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便应运而生。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一定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委托代理机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恪守信托责任。
企业创始人作为缔造者对企业的发展功勋卓著,其利益和诉求理应受到尊重。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东聘请CEO,却不想CEO将大股东几乎“驱逐”了20年;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2.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企业若想获得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募资,股权是自己权益的最大后盾。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若想掌控企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安全边际设置,确保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能够战胜各种不稳定因素。
若大股东“一股独大”,无人能制衡,可能导致独裁而损害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东股权比例过低,不但其他股东对其制衡可能过多,而且还会出现积极性不足的情况,也会损害全体股东长期利益。
对于国美这样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创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将会高度一致,没有人可以挑战创始人的权力;若股权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业创始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被削弱,董事会将不再由企业创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选原则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重大决策。若企业创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仅仅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再次被削弱,其话语权也可能被剥夺,若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动议更会难上加难。按国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黄光裕的股权在未来数年不断被稀释的话,其第一股东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连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也会被剥夺,这也是为什么黄光裕坚决反对国美增发新股的原因所在,发行新股可能摊薄黄光裕的股权比例,使得国美加速从股权比例上“去黄化”。
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是需要企业创始人深刻领悟和运用的一门技术。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创始人若要保证自己的绝对权力,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达到50%的情况下,也应确保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于50%。
3.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本是鱼水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双方之间默契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但是身为个人,职业经理人难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间做出正确抉择。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加强自律。职业经理人应该自问:如果我背叛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那么之后谁还敢委我以重任?职业经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名誉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长期来讲,职业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将赢得企业家们的欢迎和尊重,并不断接到企业家们抛来的橄榄枝。在职业经理人自律上,唐骏可以看作一个榜样。在盛大,唐骏助陈天桥成功上市;在新华都,不仅助陈发树在资本市场入主青岛啤酒和云南白药,更是将旗下二级公司运作上市。唐骏功绩不小,却看淡权力,给自己明确的定位,宣称“职业经理人永远是老二”。
国美大争中,陈晓的行为虽然合法,但于情于理来说都是站不住脚的。于情,黄光裕对陈晓有知遇之恩,更是在危难之际将国美托付给陈晓,但却不想陈晓却背叛了自己。在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仁义礼智信”的传统文化影响下,陈晓的行为势必遭到社会普遍批判。于理,陈晓的背叛行为导致人心厌恶,又进一步影响消费行为,现在,许多消费者因不满陈晓或者担心国美前景不佳导致服务无保障而不去国美购物,这势必影响国美业绩,更进一步给以陈晓为首的管理团队带来压力和给黄光裕带来重组董事局的理由。
展望
国美大争是一场在法治环境和游戏规则中发生的创始人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及其引进的国外资本之间的“战争”。—幸亏国美是上市公司,否则内部人控制可能导致很多极端情况发生。此役中,国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黄光裕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既包括经济上的,又包括无形资产和名誉上的,特别是国美品牌和声望受到重创。
对于大股东黄光裕来说,有人要落井下石抢走自己的孩子,他当然会拼命夺回。然而,违法入狱、授予董事局一般授权、任命陈晓等都是黄光裕自己的失误,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黄光裕亲手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然而,黄光裕此次仓促上阵、狱中指挥,9.28打成平手,已属不易。身陷囹圄,想要控制一切已属不可能。何况上市国美是公众的国美,想要国美成为黄光裕一个人的国美,这种诉求不会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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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股东“天平”与高管利益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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