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事故30分钟内须报告
2008年04月08日 11:00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昨天,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根据《规定》,租赁企业应当在租赁汽车发生安全事故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当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应向属地交管部门和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报告的时间应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或者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造成轻度损失的,可仅向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郭鲲)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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