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对此,多位的士司机和私家车主表示,这样的赔偿比例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敦促市民文明出行。
11月7日上午交通高峰时段,记者在新华下路唐家墩路口看到,由于不断有自行车和行人乱穿马路、抢道行驶,机动车的时速一度低于20公里。
在附近待客的出租车司机刘先生(鄂AY9392)称,因为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导致交通拥堵,已是“家常便饭”,他只能尽量减速避免事故发生,但有时还是难以避免。“行人的生命权理应获得尊重和保障,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首先应尊重自己的生命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在道路上,车是强势群体,行人是弱势群体,但在生活中,驾车人未必就是强势群体。”私家车主陈巍认为,10%的比例,既给予了受伤者一定程度的资助,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不拖累守法的驾驶员,保障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振律师认为,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再到“司机赔10%”,真正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正确内涵。
从法律层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无非两个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二是该不该像草案这样修改。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对贯穿《道路交通安全法》始终的“以人为本”理应肯定。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权利,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
对于第二个问题,城市交通管理研究所所长胡润洲认为,“不超过10%”的赔偿标准,沿用了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这一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所以这次修改采用了10%的比例”。
胡润洲此前曾到上海考察。2005年4月,上海市实施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其中对事故赔偿作出的相关规定,就与这次修改的内容不谋而合。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经验为此次修改草案能否通过,提供了一个实践范本”。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辽沈晚报》当时的报道,援引了有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普遍,是诱发交通事故、阻碍畅通工程建设的重要原因。以往交通事故定责“同情弱者”的实际操作,不利于建立平等的交通秩序。
2000年9月6日,武汉市交管局颁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责的通告》,跟进这一规定,当月20日,新规正式实行。其后,全国20多个城市也纷纷跟进。
然而,新规实施不到一个月,在武汉发生了一件事情,在武汉乃至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也注定了这一规定“无疾而终”的宿命。
2000年10月15日14时许,62岁的某大学教授倪某及老伴,在洪山广场马路中间等候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一死一伤。最终,处理这起事故的洪山交通大队没按“撞了白撞”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司机没有被免责,而被裁定负次要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称,对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交警的处理一般是:行人负主责,司机负次责,“除非是有人从车上跳车摔死”。
有资料表明,2002年内的一段时间里,武昌、洪山、汉阳三区所处理的近50起行人违章在先的交通事故,没有一起由行人负全责。一位调处交通事故多年的交警甚至说,武汉出台“撞了白撞”的规定后,没有一个机动车驾驶人被完全免责。
最终,“撞了白撞”的规定,在武汉和国内其他城市均无疾而终。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成交通事故主因
近日,记者在交管部门《2007年上半年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中,看到这样一组数据:行人、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造成79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48.2%。
市交管局事故处一位相关负责人说,在繁华地段,行人、自行车为方便,不走人行横道、随意闯信号灯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在车多、人多的复杂交通条件下极易被撞死、撞伤。
该负责人称,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是影响我市交通畅通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