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争议颇多的第七十六条有望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三年来,社会各方对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肯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思想同时,对其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提出了许多建议,认为应该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取得平衡,以体现公平。
交通事故中由机动车一方给予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是应当的,但也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因素,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部分责任,便于执行。
目前十八个省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执行中收到较好效果,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供了实践经验。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利于澄清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问题,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是,在保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框架的基础上,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作必要修改,区别三种情况,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一是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情形下,“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部分”责任。
三是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