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法》草案中,“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保险行政许可事项”被列入有条件听证范围,专家认为该事项特指交强险。
保险行业的听证办法正向公众纳谏。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草案)》,而专家认为这一办法或让交强险听证具有可操作性。
举行听证30天前公告
根据《办法(草案)》,可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实施保险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保险行政许可事项。而保监会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0日前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向社会进行公告。
不过对于评定该听证的范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是否可以省去“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听证”,将听证的选择交给社会公众。比如此前公众质疑交强险一事上,则一直由保监会当时判断“现阶段还无须听证”。
此外,办法草案中也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的确定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中国保监会可以邀请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作为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
交强险听证具可操作性
“公众对交强险的质疑推动了这个办法的出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因为随着监管机关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真正需要保监会审批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不多,符合草案规定的恐怕只有交强险一项。
而在此前有律师对交强险的质疑中,有一项正是保监会在去年审批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
熊文钊评价说,没有具体办法可遵照,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仍然需要听证,但这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听证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办法草案中提及的听证时间、人数要求以及利害关系规定等等,比其他行业的规定还要更加细化。”(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