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7月1日起实行的浮动办法暂时取消了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规定,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而出险大户保费最高上浮30%。
【变化一】费率不再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与暂行办法相比,即将实行的费率浮动办法,有两方面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费率浮动实行双挂钩,即与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双项挂钩。而在昨日正式颁布的办法中,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这意味着如果车主有酒后驾车行为、无证驾驶行为等,交强险的费率也不会因此有所浮动。
“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全国仅有7个城市建立了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而且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群众还有一个理解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费率只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
不过这只是暂时的。袁力表示:事故上浮必须符合有责并且发生赔偿的两个条件。目前不与交通违法挂钩是时机不成熟,也不排除今后实施挂钩的可能。“一方面我们会加快全国其他城市交通信息平台的建设;另一方面我们也欢迎已经建立了信息平台的城市,在政府和市民支持的情况下,进行双挂钩的试点。”袁力说。
据悉,目前上海地区就实行了,而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城市已经建立了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
【变化二】扩大下浮比例缩小上浮比例
同时监管部门本着注重奖励,加强防范的原则,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其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
这意味着,在取消了双挂钩,浮动比例本身不进行叠加的前提下,7月后,交强险费率上浮最高为30%,下浮也为30%。而暂行办法中,费率最高上浮69%,下浮44%。
根据办法,目前交强险最终的保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费率A)。目前交强险的基础保费为1050元,那么,未来出险大户的最高保费为1365元,而优质车主的最低保费为735元。
据悉,费率浮动办法,目前仅针对机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暂时不实行浮动费率。
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孙建平说,他个人预计他们公司的顾客中大概有50%的人可以享受优惠。
【声音】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袁力指出,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袁力表示,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起草工作。
今年8月公布交强险运营情况
对于备受关注的,交强险基本保费是否过高的问题,昨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说:《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
保监会将在200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按照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费,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将进行听证。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末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末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动向】鼓励成熟地区率先“双挂钩”
据新华社电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袁力表示,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之中。
“已经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所以,一是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他说。
据介绍,2004年4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就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该机制实施三年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统计显示,51.03%的车主享受到了费率优惠,只有10.26%的车主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差而被提高了费率。
【提醒】五种情况下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办法中还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保监会表示原车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丢失后经公安机关正式追回,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优惠,如果不能,交强险费率不浮动。(仇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