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2005年4月施行以来,争论不断,有些人把汽车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统统归咎于《办法》。
分品牌经营和大一统整合经营成为流行的汽车销售服务模式。一汽大众的大众和奥迪,上海大众的大众与斯柯达,神龙公司的雪铁龙和标致,上海通用的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萨博等均是单一品牌经营的典型模式。一汽丰田几个不同产地、不同车型的威驰、花冠、卡罗拉、锐志和皇冠,普瑞斯、陆地巡洋舰和普拉道,以及柯斯达等,都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销售和服务,这种大一统整合经营是丰田精益销售在我国繁衍的范例。
哪一种销售模式更适合我国发展阶段,最终的判官是市场。虽然《办法》不尽完善,但回到实施之前的市场业态去是没有出路的,并且也回不去,因为《办法》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吸纳了不少厂家开展授权经营、网络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因此,对《办法》不是推倒,而是完善、修正,使其臻于完美。
不过,欧盟2003年10月起推出的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使我们看到了未来汽车销售服务发展的新方向,这就是专业化销售与多品牌经营。
不妨把欧盟在汽车销售服务上旧法和新规,作个比较就十分明白了。
1、只允许使用选择性或独家分销一种方式/允许同时使用独家和选择性分销方式(优点:灵活);
2、禁止规定区域以外地区主动销售的选择性分销/可不受歧视地从事地区性、全国性和跨境销售(优点:加强竞争、促进市场一体化);
3、同一家企业必须同时从事销售和维护服务/取消同时从事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允许转包服务(优点:突出专业化);
4、各品牌完全分离经营/促进多品牌销售(优点:多品牌销售变得较为简易);
5、不能在生产商规定区域外发展/赋予经销商将其业务出售给同一品牌的其他经销商的自由,独立转售新车(优点:强化经销商相对于生产企业的独立性)。
维修商方面——(旧法规/新法规)
6、授权维修商必须销售新车/授权维修商不一定要销售新车(优点:发挥专业化优势);
7、新车供应商为其维修网络内的授权维修商设定质量上的标准/所有达到同样质量标准的维修商都能进入其网络(优点:利于平等竞争);
8、独立维修商享受不到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备件/独立维修商能拥有整车生产企业提供存在竞争关系的备件、技术信息、维修和检测设备,以及培训的机会(优点:竞争者享有同等机会);
9、(消费者)在授权维修店没有备件的选择权/(消费者)可在“原装备件”、或相同的“原装备件”、或“质量相当备件”之间选择(优点:消费者有选择权)。
很显然,欧盟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意在加强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得益。(张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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