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托人买车被忽悠 诉至法院要车、索赔获支持
2008年01月08日 08:57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荷兰籍男子罗某委托中国男子吴某代为买车,吴某却将该车据为己有。罗某于是诉至法院要车并索赔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吴某将车过户返还给罗某,并赔偿车辆损失两万元。
2005年,罗某准备买车,但因自己是外籍人,在未取得居留证的情况下,所购车辆不能以本人名义登记上牌照,于是他委托与自己相识的吴某办理买车事宜,并以吴某名义购买汽车。
2005年10月和11月,罗某两次从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上将4.8万多美元汇到了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卖车的高某的账户上,购买了一辆价格为34.6万元的别克旅行车,并交纳了车辆购置税等。同年11月15日,该车以吴某的名义办理了注册登记。
罗某说,去年5月,他具备了在北京登记为车主的条件后,要求吴某将别克车过户回他名下,但吴某拒不同意,并强行将别克车从他住所处开走,拒不返还。罗某于是提起诉讼。
开庭时,吴某辩称,因为没有任何书面委托手续,所以罗某提出的以他名义买车的事实不存在,罗某只是经常租用他的车。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购车款全部由罗某支付,吴某并不能提供实际支付货款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吴某是受罗某委托替罗某购买了车辆。吴某在未支付车辆对价款的情形下,仍坚持自己取得车辆所有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裴晓兰)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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