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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征收养路费违法 拟再次状告北京路政局

2007年01月05日 15:55

  新年后上班第一天,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只做了一件事:写上诉状。明天一早他要把上诉状递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北京市路政局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

  去年10月16日,38岁的宋成军律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北京市路政局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2005年8月、2005年12月以及2006年7月分别向其征收共计3080元公路养路费和75.90元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去年12月25日我收到了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宋成军说,“判决认定事实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也有解释法律之嫌,所以我决定上诉。”

  据了解,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十年后的1998年1月1日,其上位法公路法才正式实施,并在1999年的修订中取消了“养路费”的表述,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燃油税,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也一直在收取养路费。

  宋成军认为,公路法修改已经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内容,而且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来筹集,因此北京市路政局继续强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行政行为。

  宣武区法院则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公路法的修订“亦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前述法律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

  对此宋成军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宣武区法院非但没有审查,反而抢先认定原告具有应缴费的法定义务,有违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法院对公路法的解释也令人费解”,宋成军说,“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授权行政机关不可为’,也就是说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在颁布具体征税办法和步骤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他补充说,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车主个人的财产显然属于非国有财产,征收必须要有法律层级上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栋教授则表示,公权的行使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不存在疑问,法院在裁判时应仅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参考行政规章。我国七年来未能实现以征税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立法授权中的一些不科学不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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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郜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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