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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价1300元、定损400元 车损估价到底谁说了算

2008年03月07日 15:05 来源:湖北日报 发表评论

  车辆无辜被撞,4S店称修理费需1300元,主责方所在保险公司却仅定损400余元。昨日,家住江岸区的熊女士质疑,对方保险公司作为赔偿方,肯定往低处评估,车主的利益谁来保证?

  新规定带来新问题

  据了解,新的《交强险》对无责赔付条款有所改动,赔偿金额将全部由全责方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同时,车损也由该保险公司确定,并按此理赔。

  一直以来,由于汽车配件市场和维修市场的不规范,事故车定损价格高低成了一件没谱儿的事。“同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同一辆车在不同公司定损价格不一样,甚至在同一家公司,定损员不同,定损价格也会有差异,这种现象在车险定损中非常普遍。”省保监局产险处相关人士说,“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他表示,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有内部定损标准和依据,既不可能参照4S店的标准确定定损金额,也不可能随便依照路边店的价格确定。因此,在定损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拿出定损标准来对比,同时看看相关配件的市场行情,认定之后再在定损协议书上签字。

  保险不买物价账

  如果认为保险公司评估的价格太低,车主能不能找第三方来进行价格鉴证呢?“目前,我省已有第三方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11月,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颁发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指定机构。

  该负责人指出,保险公司单方核定的车损金额,实际上仅仅只是其公司内部的成本审核,并无法律效力。

  当时,省保险行业协会曾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价格认证中心有垄断车损鉴定市场之嫌。多家财产险公司还认为,价格鉴定机构要收取评估费,评估的车损价格越高,其收取的服务费就越高,做出的价格评估有失公正。“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定损权,这是说不过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姚壬元表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所以产生纠纷,是因为保险公司滥用了自己的权利,没有给消费者发言的权利。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同物价部门的鉴定报告,消费者就要多掏一次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她说,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都是通过保险公估行业,该行业是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能确保理赔的公正、公平、公开。

  估价由谁说了算

  既然保险公司对事故车定损不能完全作为赔偿的依据,保险公司又不买物价部门的账,那么车主或投保人应该怎么办呢?

  省保监局产险处人士建议,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2005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将保险合同关系的性质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批复》规定,双方既可自愿协商,也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在实际操作中,状告保险公司搜集证据是比较麻烦的。”该人士称,一方面,事故现场已不存在,另一方面,在车损更换和修理的问题上,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意见往往会不一致。

  对此,有关专家呼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制定出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廖志慧)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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