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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天价施救”呼唤“法律施救”

2008年02月15日 11:0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徐联合、崔景联等几位省政协委员说,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迅猛发展和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事故救援成了一项大产业。但是,一些地方乱收费现象盛行。因此,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

  对于公路车辆施救乱收费现象我们其实已经并不陌生。据报道,上海一辆卡车发生事故,被上海某汽车拯救公司牵引后,卡车司机李先生收到了一张6000多元的“天价”清障费账单,而荒唐的是,这是一辆本身价值也不过一万元的小卡车;韶关市乳源县侯公渡交通事故拯救队,在对当地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施救处理的收费过程中,“狮子大开口”,向车主收取比正常高出一万多元的施救费;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公司把一辆事故车拖了1公里,收费6060元,从而被事故车的车主告上了法院……

  “天价施救”让人们既愤慨又无奈。目前,依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车辆施救不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固定标准,完全由市场杠杆调节。但是,现在在很多地方,车辆施救又并不是由市场杠杆调节。其做法一般都是由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在很多地方,施救单位甚至就是交警部门附属单位,被施救车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任人宰割的份。可以说,“天价施救”现象的出现,就是车辆施救在一定程度上被某些交警部门或者一些施救单位垄断所致。

  因此,防止车辆“天价施救”的出现,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亟须“法律施救”。在车辆施救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辆施救纳入国家定价范畴,制定相应的车辆施救标准。如完全可以规定车辆施救每公里最高收费标准。这样,即使车辆施救被交警或者某些施救单位所垄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天价施救”现象的发生,从而方便被施救车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辆“天价施救”除了需要“法律施救”之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施救市场机制,让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施救车主有更多选择的自由,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车辆施救的市场调节作用。同时,还要切实加大对某些交警执法腐败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交警指定车辆施救单位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交警等有违法违纪、官商勾结行为,必须严厉处罚。(徐径胜)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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