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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施救费”源于公益性缺失

2008年02月13日 08: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漫画 刘道伟

  在我国南方地区发生的冰雪灾害中,湖南等省市启动应急机制,对高速公路故障车免收施救费,对恢复交通顺畅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了冰雪灾害这一非常时期,高速公路施救一直因为收费过高而广遭批评。

  施救费用到底有多高?不久前,一辆运载瓷砖的半挂大货车在浙江省甬台温高速公路蒲岐段冲下边坡,瓷砖散落一地,遭附近村民哄抢。当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紧急出动展开调查,结果匪夷所思:车主嫌施救费太贵,干脆主动弃货不要了。

  在国际上,高速公路施救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收取的费用一般也是所支付的成本。道理非常简单,车子坏在高速公路上可能影响到交通,导致整个通行效率的降低,损及公共利益。倘若高速公路施救交给营利性机构来承担,一旦双方经过长时间讨价还价也未能对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无疑也将影响到通行效率。因此,高速公路施救又带有强制性。同时,由于高速公路施救需要相关技术、设备,要避免盲目性,高速公路施救又常带有垄断性。这些特点决定着,一旦高速公路施救的公益性特征丧失,使高速公路施救变成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借助垄断性与强制性这两大有利条件,施救者必然狮子大张口,从中牟取巨额暴利。

  我国高速公路施救就陷入了这种误区。在我国,高速公路施救基本上都交给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去做,这些施救公司的收费标准现在不受物价部门的监管,因为社会车辆施救收费已经退出了由物价部门严格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而属于经营性收费,由施救公司自己定价。这为施救公司借助施救的名义牟利巨额暴利创造了条件。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施救公司成了官商勾结的产物,并因此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比如,一些地方属于社会经营的施救车辆却挂警车牌照,而这些牌照往往是合法的,警方为施救公司提供这种便利实际上等于为其披上了一层公权力的光环,强化施救公司强制性收费的“特权”,使其更好地达到“一口价”目的,警方当然要分得相应的好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施救公司的收费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车主汪先生驾车在杭州绕城高速上抛锚,由杭州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公司进行施救,只对一只轮胎的轴承螺丝进行了加固(螺丝为车主自己购买),收取起步费150元,维修费500元(《浙江日报》2007年4月29日);车胎突然爆了,请修车工将备胎装上去,平常顶多花50元钱,可没想到在武黄高速公路上,费用会高出30倍(《楚天都市报》2007年5月2日)……

  诸如此类的报道举不胜举。故障车仅仅是因为某些原因抛锚,施救公司处理时不过是把故障车辆拖至最近的修理厂而已,却要收取如此之高的费用,已经严重损害了车主的利益。不少施救公司的收费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有的在施救过程中未使用吊车,却收取吊车台班费;有的在施救中不存在驳载货物,却收取人工力资费。凡此种种问题,广遭诟病。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机制下,施救收费几乎成了一个“三不管”地带,乱收费也鲜有受到查处的。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河北省政协委员提出,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他们表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这几位政协委员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

  但是,我认为这种完全市场化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确保高速公路施救的公益性,由政府负责提供,收费标准应该依照成本计量而不应该赋予其营利性动力。只有高速公路施救收费的公益性特征得到维护,施救中的乱收费现象才能最终得到解决。(陈家文)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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