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从1998年至2001年底,中国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1015件。这是二级大法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披露的。
在谈到涉及保护环境的话题时,张军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为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张军介绍说,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法律体系。截至目前,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资源保护法律10部,有关法规、规章1000余部,缔结和参加国际环境公约30余项,环境标准400余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加强有关立法的起草与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
张军谈到,在环境保护方面,人民法院一方面努力加强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队伍建设,依法监督、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张军说,自刑法修订实施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审理了大批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一批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张军举例说,1998年9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天马文化用纸厂厂长杨某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是新刑法颁布后首起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案件,这起案件的宣判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震动,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这次审判向社会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严重污染环境也是犯罪,也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张军说,中国人民法院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国际社会也引起相当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