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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透视


两会进程



两会背景





 


权力机关

宪法赋予权力机关的职能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 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 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 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 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 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 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 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 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 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 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 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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