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次修宪大事记
中新社北京消息:两会背景:中国历次修宪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五十年来,中国宪法经历了三次“大修”和四次“小修”。如果加上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可能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第五次“小修”,就总共有八次修宪。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由中共负责起草、各界人士十二次讨论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份共七章、六十条的“共同纲领”,在此后五年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共四章、一百零六条。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处于“文革”时期的中国对宪法进行第一次系统性“大修”。这次修宪将原有的一百零六条削减到三十条;取消了检察机关;将原“总纲”部分所确认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修改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有些条文是当时流行口号的堆砌,如:“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备战、备荒、为人民”等。
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第二次“大修”:将宪法扩充到四章、六十条。其中,检察院被恢复,中共“十一大”制定的新时期总任务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第三次“大修”。该修正案在继承和发展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件,将条文增至一百三十八条:指出国家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将国家性质由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大修”所规定的“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一九五四年制定宪法时的“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改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对宪法的四次局部性“小修”是: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对宪法中的七条十七款做出修改,包括县和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等。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宪决定,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该法案虽只有两项内容,却依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修宪,内容共九点,主要涉及市场经济合法化以及改变县级人大任期等。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对宪法进行了六处修改,“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罪”的提法被删除等。此间观察家认为,此次修宪具巨大现实和深远历史意义。
中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分四章。序言总结了中国各族人民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指出了新时期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肯定了宪法在国家的重要地位。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政策,国家的行政区划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了中国公民充分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的机构体系、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规定了中国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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