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与澳门--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电 题: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与澳门--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中新社记者 陈建 王晓晖 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和澳门相距并不遥远。 在澳门回归路上,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在为此作着法律方面的准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乔晓阳今天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澳门回归所作的法律准备工作,可以说从第五届全国人大宪法修订时就开始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乔晓阳说,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用法律手段保障澳门的顺利回归,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保证。 他回顾历史,澳门回归过程中,法律先行的脉络清晰展开在眼前: 一、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解决香港、澳门以及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提供了宪法准备,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二、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联合声明》经中葡两国政府首脑签订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时批准了该联合声明,使《中葡联合声明》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由四十八名成员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其中澳门委员占二十二人,使得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能够充分反映澳门各方面的意见。 四、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三个附件,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宪法的有关规定、澳门基本法和《中葡联合声明》,构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 同时,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作了规定;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以及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决定。 五、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共一百人,其中内地委员四十人,澳门委员六十人,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 筹备会成立后为完成全国人大交付的九项任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九项任务是:(一)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包括制定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并按此办法产生推委会,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决定第一届政府机构的设置等;(二)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三)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四)提出与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办法,包括与基本法抵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五)制定市政机构的过渡办法;(六)关注并提出为澳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平稳过渡及治安稳定应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有关政策性建议;(七)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八)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仪式和庆祝活动方案;(九)处理与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六、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保证澳门基本法的实施,依据国籍法确定澳门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提供法律依据。 七、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澳门驻军执行防务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八、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除少数澳门原有法律整部或部分条文抵触基本法不采用外,绝大多数澳门原有法律都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现了基本法关于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的精神,保证了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 乔晓阳说,通过以上历程可以看出,从五届全国人大直至九届全国人大,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澳门回归都从法律上做了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多年努力,现在可以说,为澳门回归的各项法律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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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2月03日 |